天津市一家大超市的员工王某、左某利用对超市情况的熟悉,伙同其他三名被告人,盗窃家乐福龙城店“海飞丝”洗发露。近日,五被告人分别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
2005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左某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南开区家乐福龙城店超市内,窃得400毫升的“海飞丝”牌洗发露53瓶(经鉴定价值1750余元)。当五被告人分别从超市“未购物出口”走出卖场,欲逃离时,被超市保安人员当场抓获。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五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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