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债务人借款后迟迟未还清,债主为追回欠款,竟联合他人向公安机关诬告陷害该债务人涉嫌犯罪。日前,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债主及涉案人员依法判处了刑罚。
崔某(女,河北省农民)与王某系原籍同村村民。几年前,崔某曾借给王某6.8万元,王某一直没有全部归还,为此崔某心存不满,欲向公安机关告发王某涉嫌犯罪以追回欠款。
2004年12月初,崔某携编造好的虚假合同等举报材料,由原籍来津找到亲戚刘某,提出让刘某向本市公安机关做虚假举报,控告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刘某应允。12月17日,刘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利用合同诈骗其人民币16.8万元。当月29日,崔某就刘某举报的事实亦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后刘某又找到周某,提出让周某为其做伪证,证实刘某曾从周某处借款人民币11万元,用于履行与王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周某应允。12月30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后对周某进行了询问,周某按刘某授意的内容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今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原籍将王某抓获。在审查中,公安机关发现了刘某、崔某诬告王某及周某作虚假证言的行为,后经进一步工作成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崔某、周某目无国家法律,其中刘某、崔某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周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崔某有期徒刑10个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