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许多读者还是想多了解一些有关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有何不同?
人们通常把10月1日至7日通称为“黄金周”,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它的含义就不同了,也就是说这7天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
200%与300%加班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法定休假日加班不可以用补休来代替。
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在特殊条件下,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能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加班费最低标准有变
不得低于今年7月1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
“十一”黄金周已经结束了,对一些上班族来说,因为各种需要,黄金周只能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对于黄金周加班加点的劳动者应该得到多少劳动报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本市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工资也有所变化。一方面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日工资后,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另一方面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今年7月1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调整为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调整为每月570元、每小时3.4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6元。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通过本报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往年有所增加。
链接: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工资1000元为例,日工资标准约为47.8元,小时工资约为5.97元。在“十一”黄金周中,如10月1日至3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47.8元×300%×1天=143.4元/天;如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47.8元×200%×1天=95.6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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