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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被告人李某被老板辞退后,因身份证被扣留等原因,携带汽油到老板的经营部泼洒汽油,欲纵火。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放火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据了解,2004年8月,被告人李某到安某经营的化妆品经营部打工,负责运送货物。2005年4月,李某因丢失货物、饮酒等原因被安某辞退。为了让李某还清欠款,安某将李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扣留。李某多次向安某索要未果。2005年5月13日早8时许,李某为要回证件,携带装有汽油的食用油桶和白色塑料桶,来到安某的化妆品经营部,然后将汽油泼洒在室内和自己身穿的大衣上,并欲用打火机点燃。安某等人见状,奋力阻止李某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并报警。警方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恐吓事主、发泄不满,在事主住所泼洒汽油并欲纵火,因被事主及时阻止而未能点燃,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属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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