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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品目录》适当增加了药品品种,调整了目录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归并,明确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从今日起,本市执行新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药不分类
据了解,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两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15个,乙类品种有808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135个,乙类品种有818个。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
限定工伤保险药品
新《药品目录》还规定了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据介绍,“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未作限定的药品,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规定了适应症药品
此外还规定了适应症药品。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加强药品使用管理
为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目录》建立异名库,对《药品目录》实行异名对应管理。参保人员使用异名库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需个人增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需由个人按照异名库中设定的增付比例增付。
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异名库有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必须提供临床应用依据。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名库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医保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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