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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直承租公产房的张先生,在搬出拆迁改造的住房后,负责拆迁改造的房地产公司却拒绝给付张先生搬迁的安置费及经济补偿费,也未按房改政策给张先生预留住房,张先生为此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审结此案,判令房地产公司在津南区内调换同类型、同面积的砖木结构住房两间给津南区房管局,由张先生与津南区房管局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此房;同时判令房地产公司给付张先生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共计6000元。
据了解,原告张先生是本市津南区的居民,租住了津南区的两居室砖木结构的公产房,计租面积为33平方米,后来张先生申请将该房改造成商业门脸。2004年5月,被告房地产公司对张先生居住的平房进行拆迁改造。张先生自行搬迁到他处居住,但负责拆迁改造的房地产公司却未对搬迁的安置及补偿问题做出应有的补偿,也未给津南区房管局置换房屋或给付拆迁补偿金。张先生于是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租住公房虽改造成门脸,但实际上是住宅用房,对于公房的改造,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于原告张先生承租的公产房进行拆迁。因此,被告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换房屋给张先生继续承租,由张先生与津南区房管局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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