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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青年盗车后将赃物藏匿地点告知朋友,未料,这位朋友竟将此赃车偷偷窃走。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对这两名男青年判处了刑罚。宣判后,二人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20岁的谢某及21岁的陈某均系本市人。2004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谢某伙同赵某(在逃)预谋后,窜至本市河西区一住宅区门前,由谢某望风,赵某采用钥匙对车锁的手段,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22元。得手后,谢某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藏匿于河西区越秀路另一居民区内。同年4月初,谢某将盗车之事告知被告人陈某。陈某得知后心生歹念,欲占为己有,遂于不久后的某日下午4时许,携带事先偷配的钥匙,窜至谢某所盗之车的藏匿地,采取用钥匙对锁的手段,将该辆摩托车窃走。2004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后陈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已发还失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伙,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谢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陈某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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