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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汽车上路,途中因观察不周,将一骑车人碾轧致死,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20求助并拨打110报警,随后又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该肇事司机于10月13日一审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了解,2005年5月30日正午时分,本市某建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本市福安大街右转弯时,遇一妇女骑车行至此处。由于郑某观察不周,他所驾驶车辆的前保险杠右端与骑车人自行车前筐擦蹭,造成该骑车人及其所骑自行车倒地,被汽车右前轮碾轧,致该女被害人受伤。郑某见状,立即拨打120求助并拨打110报警。被害妇女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针对这起案件,本市交管部门认定,郑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没有责任”。同日,郑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于随后赔偿被害人家属32万元。
郑某违法驾车上路,又因观察不周,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郑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并主动投案自首,又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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