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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为攫取高额利润,竟置法律和消费者健康于不顾,从广东经销商处购进大量假冒“芝华士”“人头马”和“轩尼诗”等各类洋酒,销售给本市10余家酒吧、夜总会,从中牟取暴利,后被举报告发。该案经本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终结,昨日,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法公诉至法院,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犯罪嫌疑人齐某,男, 40岁,天津市人。齐某于1996年注册成立一家商贸公司,经营洋酒生意。 2003年底,齐某注销其商贸公司执照,开始与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30岁,女,本市人)合伙经营洋酒。期间,由于洋酒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利润日益减少。齐、陈两名犯罪嫌疑人为攫取高额利润,置法律和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从广东省某洋酒供应商、犯罪嫌疑人杜某处购入大量假冒“芝华士”“人头马”“轩尼诗”等各种品牌洋酒,销售给本市10余家酒吧、夜总会,从中渔利。 2005年1月,香港国际洋酒协会(亚洲)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齐某向某酒吧销售假冒洋酒,遂向本市警方举报。由于案情重大,本市警方迅速将该案上报公安部。因其影响面广、案值大,此案成为全国2005年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山鹰”行动的十大案件之一,公安部挂牌督办。经过一个月的艰苦侦查蹲控,同年2月,警方将本案犯罪嫌疑人齐某、陈某抓获归案,并从二人藏匿假酒的仓库中查获其正准备销售的,价值36万余元的假冒洋酒。后经本市警方侦查查明,齐某、陈某于2004年8月至2005年2月间,向各酒吧、夜总会销售假冒洋酒价值29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齐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置法律和人民健康于不顾,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待二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析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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