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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乱贴乱挂最高罚两千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私搭乱盖要被强制拆除,最高可处两万元罚款。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夜景灯光要“按时作息”,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要办理行政许可。户外广告要和街道景观协调,并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装修废弃物不准乱扔,要委托相关单位有偿代为清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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