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男子伙同他人用价值60元的工艺手镯,冒充白金镶钻手镯,以20万元的高价向他人出售,幸好被被害人家属及时识破,其诈骗行为才未能得逞。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系吉林省辽源市人,无业。2005年3月30日9时许,李某伙同赵某及其女友温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东丽区张贵庄詹安路附近,由李某持价值60元的工艺手镯,假称为白金镶钻手镯,以20万元的价格向途经此处的津南区某村村民韩某(女)推销。遭到拒绝后,隐蔽在附近的赵某即上前与韩某搭讪,其假装不知内情,带领韩某一同向路旁的温某询问情况,温某即按预先编造的谎言称其在银行上班,银行正在收购李某所卖的这种钻镯,价格在26万左右。
见有利可图,韩某听后有些动心,于是随赵某及李某一同到银行进行询问,三人还未进入银行之时,已在此等候的王某即从银行出来并从李某处拿走镯子,称到银行鉴定,出来后王某告知三人镯子是真的。为消除韩某的疑心,王某还拿出了一张写明该种钻镯收购价格为26.8万元的卡片。韩某信以为真。此后,在李某及赵某的游说下,韩某决定购买该手镯,并同李某一同回家取钱。由于家中现金不够,韩某便打电话给丈夫及女儿称要做生意,让二人凑齐20万元,韩某丈夫听后感到奇怪,遂立即赶回家中,经查看发现手镯是假的,随即将李某抓住并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编造谎言,隐瞒真相的方式,以工艺手镯冒充白金镶钻手镯向他人出售,意图骗取他人20万元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李某之诈骗行为因被害人家属识破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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