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于某在盗窃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被事主发现,为抗拒抓捕,于某竟用盗窃工具尖锥捅伤事主,其罪名也因此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日前,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于某3年半有期徒刑,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05年7月29日晚9时许,于某在河西区广东路世纪联华超市门前便道上,用尖锥撬开车锁,盗窃事主郝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宝岛牌电动自行车。就在于某准备逃离现场时,郝某听到该车警报器的鸣响,赶来追了上去。为抗拒抓捕,于某竟用撬车的尖锥将郝某胸部、肩部、腹部等多处捅伤。后于某被郝某与群众当场制服,并被赶到的民警带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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