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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旁听地点设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旁听室。
第四条 为便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一周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旁听议题、旁听名额和申请方式。
第五条 公民可以根据公布的旁听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布的电话提出旁听申请。经确认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旁听通知,持本人身份证(户籍不在本市的须同时持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旁听证,接受安全检查,然后到旁听室旁听会议。
第六条 每个会议单元(半天)旁听人数为15人,旁听公民根据公民申请旁听的报名顺序确定。
第七条 公民参加旁听时,应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如果对所旁听的事项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由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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