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为了进一步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本市卫生、纠风等部门在今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制定并实施了《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索要、收受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好处,不按有关规定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等不良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办法,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本市规定参加统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按规定的品种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擅自确定和进行不规范的招标活动,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的检查;泄露与招标采购相关的商业秘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索要、收受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好处;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与中标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按规定确定采购数量或确定的数量严重偏离常年用量;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入中标药品,在药品购销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中标人与其达成让利、给回扣、提供赞助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按有关规定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在集中招标采购中自定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等。
针对这些不良行为,有关部门将对认定为不良行为的记录在案,纳入数据库管理;并按照不良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制裁标准和制裁时限,制裁时限最长为两年。在处罚方面,招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将依据有关法规、纪律和政策规定分别给予责令限期纠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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