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就偷了一辆电动车,我以为最多判我6个月,没想到被判了10个月,真后悔啊。”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对盗窃电动车被告人曹某做出公开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庭后刑庭庭长李春耕表示,法院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对此类案件在法定幅度之内从严惩处。
据了解,犯罪人曹某,今年50岁,本市人。2005年7月1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曹某携带一串钥匙,来到本市和平区甘肃路兴建里附近,以钥匙兑锁的方法,盗窃失主王某的蓝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为1650元。失主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当日将曹某抓获,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遂做出上述判决。听到判决后,曹某说自己现在很后悔,但毕竟自己犯错了,就应受到惩罚。他决定不再上诉。
和平区法院刑庭庭长李春耕庭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一时期,抢劫、抢夺、盗窃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的案件大幅上升,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都说法院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法院就应该充分行使审判权利,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依法在法定幅度之内从严惩处被告人,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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