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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的几个岗位每年都要聘用“临时工”顶岗,并且每年都要签一次劳动合同。虽然公司也按规定给这些“临时工”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职工意外伤亡人身保险等,但这些“临时工”被聘用期若连续超过10年(或过10年),是否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评析: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内部的身份界限已经打破,不再有临时工与固定工、工人与干部的界限,所有的员工统称为劳动者。《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同意续订合同。即使劳动者已在单位工作10年以上,如果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合同,劳动合同则自然终止。而终止后的补偿问题,依据《劳动法》以及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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