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通讯员阮津):2005年11月22日,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向罪犯孔美娟宣读变更后的执行通知,依法纠正多计算的二年六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时,罪犯孔美娟激动的热泪盈眶,连声说:“感谢检察官为我伸冤,还我公正。我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孔美娟因盗窃被判刑15年,入监7年后得以纠正刑期,这对于一个渴望自由的罪犯意味着什么,可想而知。
2005年9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左天兰、迟轶清像往常一样开启设在监区内的检察信箱,其中一封信的内容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写信人是四监区服刑人员孔美娟,信中称:1995年4月24日经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5年后,至1998年10月13日收监执行。执行通知书中的刑期从收监之日起,实足计算15年至2013年10月12日,近两年7个月的监外执行期未折抵刑期,请求检察机关予以审查。从这封信的字里行间,检察官可以感觉到一个女囚犯渴求法律公正和对公正的期盼。
两位女检察官接到申诉后非常重视,她们深深感到,服刑罪犯刑期是否准确关系其合法权益,影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到监区管理秩序。监区领导亦向驻监检察官反映,多年来,孔美娟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刑期问题未能解决,情绪很大,多次以自杀相威胁,曾经一度成为重点监管罪犯。希望检察官能够帮助澄清。检察官认为,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决不能掉以轻心,有必要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于是马上与孔美娟本人了解情况,并调取案卷档案。
翻开案卷,上面清楚记载着:孔美娟于1991年12月24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1995年4月24日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经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至1998年10月13日收监执行,刑期起止日从收监之日起计算15年,至2013年10月12日。且卷中附有原审法院的说明:“孔美娟收监前一直取保候审,不应折抵刑期。”案卷至此,孔的刑期似乎没有问题,但驻监检察官并没有就此罢休。
从案卷分析看,二审判决生效后孔美娟确实有一段时间未被收监执行,但在这段时间里,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对孔采取了监外执行强制措施却未有记载,而这正是能否解决孔刑期问题的关键。按照法律规定,孔未被收监应该有监外执行措施,可是检察官查遍整个案卷档案,也没有找到应有的相关证据材料。于是,检察官又仔细审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裁定书中的“监外执行”四个字,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她们分析,既然刑事裁定书上写有监外执行,就应当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有必要调取原审案卷进行进一步调查。
仅凭一份刑事裁定书,检察官顺藤摸瓜寻找法律依据。面对半米高的案卷,她们本着忠于法律,寻求公正的态度,着手开始调查工作。从侦查卷到公诉卷再到审判卷,检察官一页一页地翻,一页一页的找,仔细查看每一个细节,有关监外执行的证据终于映入了眼帘:孔于收监前,因其子年幼无人抚养,其夫正在服刑,某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其夫出狱之日。并附有相关法律文书。
至此,南开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将孔美娟监外执行的所有证据材料收集齐全,依法向法院下达了纠正意见。并就服刑人员相关案卷材料应附罪犯档案,高度重视刑期计算,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检察建议。
孔美娟的刑期问题被纠正后,在监区引起了很大反响。孔美娟说:“我已经等待7年了,今天,检察官终于给了我一个公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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