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山西省清理纠正工作领导组,在阶段工作新闻通报会上,通报了两例典型参煤干部虚假撤资案。
原忻州市宁武县农业局副局长兼宁武县经济林开发公司经理郭勇,于2004年伙同他人承包宁武县化北屯联营煤矿,入股80万元,其中24万余元为原经济林公司与此矿联营时投入的设备折价款。然而,郭勇在申报撤股时,未如实讲清情况,并出具虚假撤资证明,没有真正撤出股金,构成了用公款投资入股煤矿和虚假退股。宁武县经济林开发公司原副经理郭吉才,于2004年也在化北屯联营煤矿入股60万元,在清理纠正中,他采取由另一合伙人郭拴财给其打欠条的办法应付,股金并未真正撤出,造成虚假退股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宁武县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于11月17日研究决定,给予郭勇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农业局副局长和经济林开发公司经理职务,并限期撤出80万元股金,尽快归还经济林开发公司公款;给予郭吉才行政降一级处分,限期撤出60万元股金。
据山西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王俊忠介绍,下一阶段要抓紧完成登记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特别是要核查投资入股人员的撤资情况,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明撤暗持”问题。
据了解,目前山西省所申报的大都是以本人名义直接投资入股,那些隐藏在背后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和带有保护伞性质官煤勾结的权力股、干股还有待进一步深挖。考虑到山西是煤炭大省的实际情况,山西省的申报时限也被适当延长。对继续主动申报并撤资的,可不按违纪违规处理;对不申报被查的或申报不撤资的则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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