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娃”造型 6领域不能擅用文字商标及域名恶意抢注要撤销
日前在北京崇文区某商城二楼,工商执法人员查获了非法“奥运福娃”毛衣。自从中国第29界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公布29届奥运会吉祥物标志“福娃造型及文字名称”之后,引起社会上商标及域名的抢注热以及新闻媒体的热炒,对此,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所长米阿前介绍说:早在2002年,我国即颁布施行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抢注其实是枉费心机。奥运吉祥物更是不可滥用,不得将奥运吉祥物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据米阿前所长介绍,该条例规定,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标志权利人是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该标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包括: 1、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例如将“福娃造型及文字名称”标志用于自己生产的香皂皂体、方便面包装袋、鲜奶瓶等,一般指生产制造企业;或者在合同、报价单、要约书等交易文件上使用。 2、用于服务项目中。例如在餐厅、娱乐、培训、出租汽车等服务场所或工具上使用。一般指提供以劳务为主的服务企业。例如在培训学校用“福娃”的造型标注“像福娃一样健康生活”字样。 3、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例如,将“福娃造型及名称”标志,用于企业宣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海报、路牌、灯箱及其他媒体广告上,商业展览既包括主办方举办展览所做的宣传,也包括参展单位利用展览滥用“福娃造型及名称”标志。 4、销售、出口、进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此条与第一、二条相对应,专门针对非生产、制造环节及服务提供者的销售商,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第一、二条等同。 5、制造或销售奥林匹克标志。此条指制造销售没有实际使用价值,而只具纪念意义或附着在商品上以及服务场所、服务工具上的纯标志产品,如纪念章、纪念卡,或用在服装上的领标、袖标,用于服务场所的标牌等。 6、可能使人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此条主要指人们常见的如“ XX奥运会指定产品”、“ XX奥运会XX项目运动员专用饮料”的虚假宣传中使用“福娃造型及名称”标志。
据米阿前所长介绍,吉祥物标志需由权利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告。取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合同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未经许可而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米阿前所长说,条例属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对吉祥物发布后的抢注行为具有约束力,这一点没有疑问,但问题是, 29届奥运会吉祥物为“福娃”造形及其文字名称(文字名称也是吉祥物的一部分),“福娃”是一个较为通俗的词,独创性并不是很强,在中国奥组委公布之前,已有十几个相同文字商标在先注册,这些注册基本为善意取得,强行撤销恐于法无据,“福娃”造形也难以完全避免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依照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奥组委的吉祥物备案与使用应不成问题,但对已存在的在先商标权,还需要通过协商的途径妥善解决。
据米阿前所长介绍,至于在吉祥物公布前已登记的相同文字的域名,撤销起来也有一定困难,因为域名撤销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有在先权利。 2、与在先权利发生实际混淆。 3、对在先权利造成实际损害。依照上述原则,在吉祥物公布之后进行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域名应都属于撤销之列。之前取得的权利,还需进一步等待相应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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