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明在法庭上
原北京三元农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书记张裕明因受贿37.5万元、挪用公款112万余元,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张裕明今年50岁,1999年3月起担任巨山农场党委委员、副书记、场长,2004年6月起担任北京三元农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上述两单位均系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经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全部发生在张裕明担任巨山农场场长的阶段。
一中院查明,被告人张裕明于2002年至2004年2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巨山农场场长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该农场多项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先后收取、索要贿赂八起,其中收受承建单位北京隆安祥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创碧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金寰建筑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给予的人民币26.5万元;索取中地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八达岭金寰建筑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的贿赂款人民币11万元。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5万元。
法院还认定,被告人张裕明于2002年11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巨山农场场长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农场的售房款人民币112万余元,挪用于个人购买高档商品房、装修房屋等,至今尚未归还。
据了解,巨山农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农场管理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向来都是张裕明“一人说了算”。尤其是巨山农场的施工建设工程,全部是张裕明自己拿主意。各建筑公司承办巨山农场的建筑工程后,往往长时间不能结算工程款,为此各建筑公司想方设法与张裕明拉关系,请客吃饭,送钱送物。比如隆安祥通公司曾于2002年至2004年承建巨山农场道路、球场等工程,工程完工后一直没有结算工程款,为此公司派人曾两次给张裕明送款人民币5万元,目的是使张裕明能尽快批准结算工程款。张裕明自己亦供述:“给我钱的人所承揽的工程都是我交给他们的,他们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我给他们工程,另一方面是想及时拿到工程款,因为当时他们都是垫资施工,每次付款都是我通知财务后,财务才给他们付款。”
从2003年初开始,群众不断举报张裕明有经济问题,其中包括反映张裕明在北京大学附近有1套价值百万元的住房,与其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后张裕明被市纪委“两规”,并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实。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张裕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裕明能坦白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受贿罪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裕明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记者对张裕明进行了采访。张裕明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称“只能算是违纪行为”。张裕明认为,自己给农场做了很大贡献,受贿得来的钱财一般用来为公家办事,比如请客吃饭、送红包等,他一向是把公家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当记者问其是不是也把公家的财产当成是自己家的财产一样据为己有时,张裕明低下头默认了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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