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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通过非正常渠道闯关走私进口废旧电器,他们一方负责完成进境手续,一方负责组织境外货源、港口换单、提货及国内运输,被告人“内外勾结”频频作案,仅案发一次5个集装箱的货物就价值高达6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了178万余元的税款损失。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并分处罚金9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大专文化,原系天津海关综合业务处旅检科科员。被告人陆某,大学文化,北京某科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张某原系陆某公司的职员。2003年2、3月间,被告人孙某与陆某合谋,欲通过非正常渠道闯关走私进口废旧电器。二人商定,由孙某设法使货物完成进境手续,由陆某负责组织境外货源、港口换单、提货及国内运输。自2003年4月始,被告人陆某制作虚假的日籍人员护照用于换单,并将海运提单上的重量按照通常个人行李进口的规律制作为5吨左右。货物到港之后,陆某本人或被告张某以并未注册的中天咨询公司的虚假印章办理换单手续。陆某将提货单交予孙某后,孙某完成该集装箱货物的电子信息放行,并在提货单上加盖虚假的海关“放行章”。后将提货单交给陆某,由陆某或张某持此提货单将货物运离港口。去年5月间,陆某分两次向孙某支付了60万元,第一次为现金30万元,第二次根据孙某的要求汇入其女友赵某的银行卡内30万元。赵某用其中的50万元购买住房一套。去年6月16日,按照上述手段走私进口的5个集装箱货物到港后,被告人陆某指使张某前往船务代理公司以“陈刚”的假名和中天咨询公司的假章换提货单,并将提货单交予孙某。孙某在核注放行了5个集装箱的电子信息后被发现,集装箱所载货物被查扣,被告人孙某在获知案发后将该批集装箱的提货单销毁。查扣走私的货物包括林肯轿车(切割车)、印刷机、工程图纸打印扫描系统、编织机、手写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00余万元,偷逃应缴税款178万余元,废旧的电脑、显示器、电视机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50余吨。案发后,三被告人分别被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陆某、张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废物罪。故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0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处被告人孙某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1万元。对被告人陆某走私普通货物罪及走私废物罪两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1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走私废物罪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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