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年底了,天津市部分医保参保患者反映在报销门诊医疗费时出现了拒付情况。对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表示,参保患者申报门诊医疗费报销后,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其中有四种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原因之一:不在医保药品目录内
按照规定,医保参保人员使用药品必须在医保药品目录内才能报销,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医保基金则不予支付。
原因之二:药剂量超出规定标准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带药,急诊3天量,一般病7天量,慢性病14天量。如,某偏瘫患者在就医时,医生为他开具用于治疗偏瘫病的药剂。正常情况下,医生应给病人开14天量,但医生却开了30天的量。因此,社保中心在审核时,对其中超量部分予以拒付。
原因之三:处方与明细不一致
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处方和明细,并且提供的处方应与明细一致。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处方与明细不一致将不予报销。还有的一项检查费或治疗费就高达几百元,而且没有具体的分项明细,这种情况也不予支付。
原因之四:重复和超标准收费
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规定,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如,针灸超过11针以上的,每次收费10元。而有的医院给参保患者治疗时,11针以上的,每次却收费20元。为此,对于超标准收费的部分,社保中心予以拒付。
提醒
就医时应询问清楚,医生给自己开的药是否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带药量是否超出规定标准;看清楚是否有清单明细,并仔细核对处方和明细是否一致,是否重复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等,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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