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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文某将借用朋友程某的摩托车丢失。因文某未能做出赔偿,于是程某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对借用的摩托车负有保管义务,其在借用过程中将车丢失,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23元。
据了解,程某于2004年8月花53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辆雷克牌摩托车一辆。2004年12月某日,文某向程某借用摩托车。当天,文某在南开区某超市门前的停车场内将摩托车丢失。程某得知情况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作案窃贼一直未能抓获。此后,程某多次找文某要求赔偿,但都未能如愿。因此程某将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3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请,法院委托河北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摩托车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123元。被告文某经法庭传唤未能到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购买诉争车辆后,即对该车依法享有所有权,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用原告车辆后,应对该车负有保管义务。其在借用过程中将该车丢失,依法负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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