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旅客刘女士状告某旅行社、塞北第一泉旅游度假区受伤一案目前有了一审结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旅行社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4.9万余元,除去已垫付的医疗费2.2万余元,旅行社应给付刘女士2.7万余元。法院认为,旅行社如要求塞北第一泉承担责任,应另案解决。
据了解,原告刘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协议,随团到“塞北第一泉风景区”旅游时,景区运送游客的吉普车突然前胎爆裂,一头扎进沟里,坐在车上的刘女士右臂和头部受重伤。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刘女士将旅行社和“塞北第一泉景区”告上了法庭。
主审法官陈卫东在接受采访时说,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旅行社系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刘某按约支付了旅游费用,被告某旅行社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应尽合同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被告某旅行社委托被告塞北第一泉提供的车辆出现问题,导致原告人身受损害,被告某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刘某基于合同向被告某旅行社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某旅行社应返还原告刘某旅游费416元。某旅行社与被告塞北第一泉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某旅行社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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