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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年男子编造出各种谎言向他人“借钱”,并在“借”得钱后,将其中的大部分款项挥霍。如此“借钱”,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2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纪某编造了“做生意需要钱”和“干买卖资金周转不开”等谎言,在天津市南开区一美食城内,两次骗取他人人民币11万元。后纪某仅仅归还了2万元,其余钱款全部用于挥霍。2003年6月间,纪某又编造出其兄所在单位改制需要用钱的谎言,骗取其女友的母亲人民币9万元。其后,纪某的女友及家人多次向纪某催要欠款,但纪某只归还了2万元,余款仍然被全部挥霍。
今年年初,纪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事拘留,并于4月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随后对纪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诈骗罪对纪某定罪量刑。法庭上,两被害人都证实了被告人纪某编造谎言、以“借款”的名义实施诈骗的事实及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纪某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采取编造谎言的手段获取他人的信任,借机多次骗取现金共计16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纪某将所获赃款全部挥霍,至今不能对涉案赃款予以退缴,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考虑被告人纪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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