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一个知名网站的天津某高校论坛上,有人对2008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进行了篡改,绘制了一个烤鸭模样的“福娃”,并将该形象图片上传到网上。该帖子的前面有这样一句话:“刚出五个福娃,也就是一袋烟的工夫,第六个福娃就诞生了。经海选决定,北京奥运会第六个吉祥物形象是北京烤鸭,符合热情好吃传统,命名为丫丫,寓意‘北京欢迎你呀’。”
“福娃”诞生一个多月了,可爱的造型,丰富的内涵受到世界各地民众和专业人士的赞誉。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在11月11日向世人公示之前,做足了保密工作。人们期望的是,“福娃”是美好的象征,理应受到呵护和礼遇。然而近来一些类似上面的报道却频频出现。
新闻回放
11月13日北京秀水市场出现高于标准价格的“水货”“福娃”。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特许经营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在特许商品零售店和吉祥物特许商品临时销售点之外销售的吉祥物,一律视为假货和未经授权的商品。
11月15日有网友污蔑“福娃”作者抄袭日本漫画原形。经查实“日本漫画”的原作者向记者表示,他是看了“福娃”的造型亮相之后,出于好玩而创作这张漫画的。
12月5日在一家正在停业装修的酒店附近,“福娃”形象赫然出现在店门口的霓虹灯招牌上。经营者表示,他一直很关心奥运,对于吉祥物“福娃”也是非常喜欢。此时恰好赶上酒店装修,就在原形基础上稍加改动,用在了霓虹灯招牌上想沾沾喜气。工商部门介绍,商家的牌匾本身就是广告宣传的一种,这家酒店将“福娃”置于牌匾之上,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篡改吉祥物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正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随着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闪亮登场,北京奥组委近日向社会发出公告,重申严格依法保护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公告要求,将吉祥物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应维护吉祥物的合法性、严肃性,不得歪曲、篡改吉祥物。在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吉祥物的技术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种不和谐之音频频出现,如果是无聊之举大可收手,于人于己没有丝毫利益可言。如果是出于喜爱而为经营宣传造势的话,还是丢开手吧。商家想促销有很多方法,何必为了讨巧做出这种钻法律空子的愚蠢行为。喜欢“福娃”的人有很多,有的人用自己掌握的面塑技艺创作了面塑“福娃”,有的小朋友在家长的帮助下创作了蔬菜“福娃”,这些都是自娱自乐又合理恰当的方式。
相信有更多人还是怀着一颗爱护“福娃”之心,尊重创作者之意。那些有悖于常理的行为也会随时间流逝渐渐消失的。现在距离2008年奥运会还有2年多的时间,为了那个世人瞩目时刻的到来,作为中国人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大家真有那么充足的精力的话,可以把这精力用在为奥运会做贡献上。奥运会开幕的时候,想到自己曾经或正在为此做一些事情,是不是比恶意玩笑取乐更有说辞呢?(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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