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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4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购买合资公司转让的全部股份,虽然被告人辩称其未获取过相关利益,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论其挪用公款行为的动机如何,均应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定罪处罚。日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机电设备昆明公司(均系国有公司)于1997年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天津汽车工业销售云南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为55%,中国机电设备昆明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5%。1999年1月,被告人卢某被天津汽车工业销售云南有限公司董事会聘为该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1999年12月,中国机电设备昆明公司与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协商,并经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同意,欲将其在天津汽车工业销售云南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天津汽车工业销售云南有限公司职工,形成自然人股东。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卢某擅自挪用本单位公款计人民币400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中国机电设备昆明公司所转让的全部出资。此期间,经工商机关核准,天津汽车工业销售云南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卢某。后经侦查成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卢某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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