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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于今年4月27日刊登了题为《花季女孩惨遭汽油烧身毁容》的文章,报道了25岁的女孩王某,在下楼时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高某泼洒汽油,并当场烧成重伤的事情。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将高某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为4万元。
原告王某诉称,今年4月26日下午4时许,她下楼途经被告高某住宅门前时,被告突然将汽油泼到她身上,并迅速用火点燃。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并被确诊为三度烧伤并毁容,经鉴定为重伤。原告为此已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而被告只支付了1.5万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
作为代理人,被告高某的父母辩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当地居住多年从没有伤害过任何人,而原告姐妹在租住了被告楼上的房子后,整天在房内跑跳,长时间的骚扰使被告睡不好觉,最终精神病复发,才将原告烧伤。故原告本人对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
庭上,原告提交了14项证据,其中包括烧伤后照片、医药费单据、3个月的租房费及购置空调费等。
被告的母亲认为照片与原告烧伤后情况不符,且提交的医药费过高。就原告提出租房费一事,被告母亲认为不应由被告支付。被告同时还提交了原告姐妹在楼上跑跳的证据。
法院依法对原告就诊情况向医院进行了调查,该医院证实原告提供烧伤后的照片是医院给拍的,原告是重度烧伤,必须继续治疗,重度烧伤已破坏原告的汗腺,不能自行排汗,所以配置空调是必要的,原告住院的医药费全部用于治疗烧伤及并发症的治疗,不含后期治疗及整形费用。原、被告对上述情况均无异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多处烧伤,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事故的发生原告亦有一定责任的主张,因未举证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故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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