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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天津市卫生局、市教委要求天津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卫生部门正式施行由国家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规定,监管学校食品卫生的主要和直接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将追究行政责任。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都将被认定为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问题出现的具体原因,将分别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卫生部门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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