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3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案终审法院认定五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原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四年、五年,并处罚金各两万元、三万元、四万元。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被告人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除张山外,其他五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4月期间,沱江干流水域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自贡、泸州等五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达1500余万元。案发后,川化股份公司已赔偿渔业方面的经济损失1179.8万元。
而造成此次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原因,是川化股份公司在对其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进行增产技术改造时,违规在未报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2月11日至3月3日对该技改工程投料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致使含大量氨氮的工艺冷凝液(氨氮含量在每升1000毫克以上)外排出厂流入沱江。此外,川化股份公司在日常生产中忽视环保安全,在同年2月至3月期间,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车间、三胺二车间的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转,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氨氮含量在每升1000毫克以上)外排出厂。而川化公司工业废水中氨氮的含量应执行的国家标准为每升60毫克以内,其进入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的进水指标中氨氮含量要小于每升75毫克。因此,川化股份公司排放水氨氮指标严重超过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持续时间长,造成沱江干流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李俭等三被告人作为川化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和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及时掌握、控制、汇报川化股份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股份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宋世英身为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在得知污水中氨味很浓的情况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后虽安排人员进行监测和检查,但又未及时督促上报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致使区环保局未能及时掌握川化股份公司严重超标排污的情况,张明、张山在履职中也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宋世英、张明、张山三被告人身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因此,为维护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维护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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