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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庭审现场
浙江省绍兴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马志坚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合计87260元。昨天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志坚有期徒刑四年,受贿款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01年7月,个体承包商赵某以浙江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绍三线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合同,承接了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绍三线)公路项目滨河公园工程。2004年4月,经马志坚推荐,赵某又以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杭甬高速公路绍兴出入口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签订合同,承建了杭甬高速公路绍兴出入口处广场广告牌重建工程。为感谢马志坚帮忙,赵某于2002年至今年间,4次送给马志坚款物价值人民币39360元。
2000年2月和2001年7月,绍兴市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转包取得104国道绍兴东湖至泾口段道路照明工程、杭甬高速公路绍兴连接线(绍三线)公路照明工程项目,为能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及承接新的工程业务等方面得到关照,公司总经理梁某两次送给马志坚人民币30000元。
2001年下半年,经马志坚同意,绍兴市信用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余姚某公司的名义,未经招投标承接了绍三线段工程量为100多万元的广告牌建设业务。为表感谢,总经理相某于2003年8月委托他人将一台价值17900元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送到马志坚家中。
法院认为,马志坚在其受贿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因群众举报而被有关组织教育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罪行,并且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减轻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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