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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不少单位开始发红包奖励职工。这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是有的企业却在发红包的问题上耍起了小聪明。
日前,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陆续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诉说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是以“年终红包”抵充加班工资。为此,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专家提醒您,一定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年终红包抵充加班工资的行为说不。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直是劳动者投诉比较多的问题。在日常的劳动保障监察中,经常会发现部分单位在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时玩了不少“花样”,而目前投诉比较多的就是以“年终红包”抵充加班工资。有的劳动者所在的公司经常安排他们加班加点,但单位从来不支付加班工资,只是承诺在年终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大家的业绩表现以“年终红包”的形式予以奖励。据他自己统计,一年下来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最少也得上万元。但是,当公司发下“红包”后,职工们发现只有三千元,不仅远远没有达到员工的心理价位,甚至连加班工资的标准也没达到。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而提供的额外劳动补偿,而“年终红包”是用人单位奖励职工的一种方式。从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言,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厚薄代表了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它的发放与否及数量大小,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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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全年工作时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日工作时间。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的规定,职工全年工作天数为251天,工作时间共计2008小时。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加班加点工资。根据《关于印发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的通知》 (津劳局 [2003]440号 )第 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以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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