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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出厂价与汽油比价确定
北京消息国家发改委昨天在其网站上挂出了《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液化气价格。而据记者了解,这份《通知》早在1月4日就已陆续下发到各省市发改委、物价局,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的手中。
中石化相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接到这一通知后,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通过加大生产量,进行地区之间的调运、协调来保证节日期间的市场供给,平衡市场价格。同日,中石油有关人士也对记者作出了类似表示。
中石化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每年到了节日期间,中石化都会提前采取措施来应对液化气使用高峰。就在昨天,总公司还刚刚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生产企业保证春节期间液化气的稳定供应。
对于《通知》提到的,2005年6月以来液化气出厂价格超过国家规定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由于石油价格的大幅上涨所带动的。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目前液化气出厂价格已逐步回落。
据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天然气出厂价格应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通知》特别要求,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通知》要求,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价格。
中科院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史丹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资源价格还比较低,价格市场化后肯定会出现适当的上涨。但要缓解供需紧张的状况,有效抑制价格上涨,应该使用市场手段来自行调节,如放开液化气市场的准入资格等。(记者商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燃料。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市场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鉴于2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的生产、进口、消费等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二、液化气销售价格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三、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液化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介入,依法进行临时价格干预,采取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价格。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时,要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有利于促进液化气正常流通,同时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确保采取干预措施切实可行,并取得成效。
四、有关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对照国家政策,主动自查自纠,并将今年6月份以来发生的液化气出厂价格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于2006年1月15日前如实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由我委统一研究处理。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以降低市场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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