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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实习记者霍艳华):“家教”劳务属于教师的课外劳务,收入具有一定隐蔽性,因此“家教”劳务收入的漏税现象十分严重。为此,民进天津市委在天津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对“家教”劳务收入税收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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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组讨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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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8条第4款规定:“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委员们建议,我国法律对于讲学是纳入劳务所得的范畴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做法:完善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对“讲学”二字范围进行细化,使“家教”劳务报酬的征税做到有法可依;设立“家教”补习的申报或备案制度,明确其纳税义务,并对漏税应负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课外从事兼职活动的教师或其他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资格予以规定,对于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管,尤其对于不依法纳税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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