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坚持用积极的态度和发展的办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全面实施2003年至2005年就业再就业规划纲要以及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增加就业岗位数量、安置下岗人员存量、分流企业改制减员增量和保持失业人员常量,全面完成了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就业总量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对促进我市“三步走”战略的实施、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继续做好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促进体系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战略,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围绕我市“三步走”战略的实施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继续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努力做好改制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做好城镇新生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全面加强就业管理和失业调控,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不断完善并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扩大就业总量,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就业环境,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十一五”期间,新增就业140万人,全市从业人员总量达到600万人以上,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2006年城镇新增就业28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以内。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考评体系。把新增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将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列入考评体系,实行逐级考核,定期公布结果。对区县政府的考核细化到街镇,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员数量和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等项指标;对各委办局的考核细化到总公司,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数和减少下岗失业人员等项指标;对各系统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重点考核与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项指标。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将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到基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四)坚持以发展促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扩大就业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结合起来,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要求。把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技能优势与适应市场需要结合起来,加强就业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把建立完善的市场就业机制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加强体制建设,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把就业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公平对待、完善管理、加强服务。在完善综合性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制定单项政策。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全面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容量。结合社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新型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便民服务、公共服务等社区就业岗位,扶持手工编织业和个性化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发展外派劳务公司,开拓境外就业渠道。对具有比较优势和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实行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促进灵活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派遣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益性就业组织和就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公平准入和便利服务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支持注册一人公司,支持各类出资人注册企业。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严格管理,搞好服务。各级工商、建设、规划、市容和房管等职能部门,要为注册小企业选择住所提供条件,妥善解决好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明确减免收费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五)依法维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劳动者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主动面向市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职工民主参与分配程度,不得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各区县、各部门以及总公司和行业自律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签约权、履约权和解除合同的补偿权,坚持依法管理,建立公正和谐的市场就业环境。
二、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六)调整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破产关闭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问题。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七)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人员,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新办贸易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的经营摊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3年内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转军人,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累计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从事个体经营在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信用担保条件的免除反担保。进一步完善信用社区小额贷款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根据银行贷款有关规定,由银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研究制定对上述贷款的担保补偿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按照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对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不超过6个月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根据领取营业执照期限,给予上述人员不超过3000元的扶持资金。
(八)鼓励灵活就业。对困难企业的“4050”下岗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过失业保险,家庭人均收入较低且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保持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动20%)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执行尚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进入社区的商业企业和新开办的生鲜食品超市,可认定为商贸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对进入社区的商业企业3年内免予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执行尚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非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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