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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自述:抗日老战士成了“黑户”
现年80岁的李老太慈眉善目,不了解老人过往经历的人,真的无法将眼前这个瘦弱的老人与14岁就参加抗日,经历无数枪林弹雨的“老革命”画上等号。交谈中,老人的思路非常清晰,讲起自己不寻常的经历,老人数次潸然泪下。
“我的老家在山东郯城,靠近微山湖地区,上个世纪30年代末、 40年代初那里正是敌占区。我们家是贫苦的农民家庭,我和哥哥在父亲的支持下很小就开始帮助中共地下党与日本鬼子作斗争,我当时的‘任务’很像电影《小兵张嘎》里的嘎子,我经常扮成要饭花子到鬼子的炮楼附近调查敌人的火力和人数。因为敌人屡被偷袭,为了保护我的安全, 1940年年仅14岁的我被秘密送到八路军的部队里,正式参了军。因为当时八路军需要大量的医务工作者,我和一群女孩子被分配学习战地救护,三个月后,我们开始跟着部队行军打仗,正式成为首长眼中的‘红小鬼’。无论白天还是晚上,只要一声号响,我们就迅速地进入作战状态,几乎每次都是连滚带爬地把个子远远大过我们的伤员弄下战场,经常累得走着路都能睡着觉。首长们怕我们这些小鬼掉队,行军时,我们的腰上的皮带都用绳子穿着。和我一同入伍的很多小姐妹们都在一场又一场战役里牺牲了。”老人的眼里闪着泪花。
“后来我又参加了渡江战役和淮海战役,部队颁发给我淮海战役、渡江战役和解放战争三个纪念章。我和丈夫是1950年解放上海后在上海结的婚。接下来,我又申请参加抗美援朝,因为怀有身孕,直到1953年,在我生下大女儿抗美和大儿子援朝后,才随着部队来到朝鲜。接下来部队精兵简政,开始大裁军, 1955年我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4军后勤部卫生处复员至河北省唐山市水泥厂, 1959年调入唐山市地方工业局幼儿园。在这两个单位我都是做医生工作。因为幼儿园有人私自处理孩子们的食品和药品,我专门向组织上写信揭发,后来就不让我上班,当时工业局的领导说组织上正在调查,不让上班就先不要上班。后来1963年我因病在家中休养, 1965年随丈夫迁入天津市汉沽区,我的党组织关系也随之转移。在此期间,我一直到当时的公社查找我的档案是否送转,没想到此后‘文化大革命’、 1970年疏散人口、 1976年从农村返津后又遇上唐山大地震等等一系列的事件,我的档案更是无处可查,后来我开始四处申诉寻找档案,没想到时至今日我还是一个没有档案的‘黑户’。”提起多年的查找档案之路,老人几次忍不住哽咽失声。
“去年9月,党和国家为抗日老战士、老同志颁发了抗战胜利60周年纪念章,我四处寻访,却因为没有档案不能证明我的身份而不能得到纪念章,这么多年,因为没有身份,我再苦的日子都挺过来了,可我认为得不到国家的认可和表彰,比一直没有经济收入更让我心痛。为什么其他健在的老战士都能获得这个纪念章,而我因为天灾人祸失去了档案就不能得到,没有档案并不是我的过错呀!我这个年纪已经是来日无多,但是作为一名抗日老战士,我十分珍视这份荣誉,因为这个纪念章是我历经那个枪林弹雨的年代的见证,我真的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够找回我的身份,我不想带着这个遗憾离开人世。”老人的泪水已经决堤。
本市汉沽区80岁高龄的李桂珍老人, 14岁参加革命, 15岁加入中国共产党,作为战地护士、助理军医的李桂珍老人先后参加了淮海战役、渡江战役、抗美援朝等大大小小无数战役。去年9月,党和国家为抗日老战士、老同志颁发了抗战胜利60周年纪念章,按说,李桂珍老人理应得到这一荣誉,可她却因为没有档案材料而被告知不能获得纪念章。据了解,由于经历了“文化大革命”、 1970年疏散人口、 1976年唐山大地震等等一系列事件,导致老人的档案丢失。为了找寻“失踪”的档案,老人已经四处奔走了好几十年。
纪念章一事让李桂珍老人再也等不下去了,她认为自己的荣誉权和获得待遇权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对自己复员后工作的单位唐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及迁入本市汉沽区后党组织关系的所在地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寨上街办事处提起了特殊侵权诉讼,要求二被告提供她的个人人事档案,并为她办领“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同时老人还向二被告提出了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的赔偿要求。
经过相关的庭审,本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此案做出判决。
案件审理:庭审没能达成和解
老人的儿子董荣胜是汉沽区的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母亲这么多年的遭遇,董律师是看在眼里痛在心上。董律师作为母亲的诉讼代理人这样陈述起诉事实与理由: 1965年原告随全家迁入天津市汉沽区,原告本人的组织关系同年转入被告寨上街办事处,自迁入天津市汉沽区后因没有档案原告一直没能参加工作。原唐山市地方工业局,经机构改革变更为唐山市轻工业局,现又变更为唐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1990年6月,当时的唐山市轻工业局以轻工委字( 1990)第7号文件,对原告为落实政策而进行的多年申诉做出决定,认定原告是自动离职。(原告不服仍在申诉)在这份由原告从唐山市档案局查找到的档案资料中写明李老太的履历为“ 1940年参军, 1941年入党。历任护士、助理军医。 1953年随军入朝。 1955年复员到唐山市水泥厂医务室工作, 1959年调到唐山市地方工业局幼儿园当医生,自1962年因故一直未上班。”去年8月,原告自媒体得知,国家将向参加抗日的老战士发放“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经原告向二被告及汉沽区民政局、唐山市民政局等多家单位询问,皆因查找不到原告的人事档案,而不能认定原告是抗日老战士,不能申领发放纪念章。原告认为,二被告是原告个人档案接收、移转的责任单位,根据中组部、国家人事部颁发的相关规定,被告唐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应在原告迁入汉沽区后一个月内将原告的档案转交被告寨上街办事处。但二被告对原告的人事
档案移转、保管加以推诿,致使原告至今不知档案存放何处,导致原告抗日老战士和复员军人的经历和身份无法得到证实,造成了原告应有的荣誉无法取得,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荣誉权和获得待遇权,因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二被告均对李桂珍老人的遭遇表示深深的同情,但第一被告寨上街办事处认为责任应在第二被告唐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第一被告认为第二被告应该拿出转档凭证的回执,没有回执不能证明档案已移转至第二被告,如果第二被告拿出证据,第一被告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第二被告则认为原告不能获得奖章的责任在于第一被告,因为原告自动离职后与第二被告已无关系,档案已由其自带,作为没有所属单位的人应由政府和街道负责发放奖章。对此说法,原告的代理人董律师认为,人事档案不能私自毁损和擅自转移,这是我国档案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在庭审的最后,法官主持调解,第一被告认为责任在第二被告应由其赔偿,而第二被告认为责任在第一被告,最终双方没能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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