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省政府修订发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总体预案是国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建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总体预案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在2004年9月发布的《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是经过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化的决策过程,按照依法行政和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编制完成的。
编制的意义和目的
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对于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和谐青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体预案开宗明义,明确提出编制目的是“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我省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成4级,特别重大的是Ⅰ级,重大的是Ⅱ级,较大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确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主要依据。
具体来看,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与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规范预警标志:4级预警“红、橙、黄、蓝”
总体预案强调,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就是要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社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总体预案要求,各州(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同时,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总体预案规定,事发地县(区)、乡(镇)机关、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各级各类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工以及全体居民、村民都有责任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在总体预案中,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把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的是I级,严重的是Ⅱ级,较重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为了使更多的人“接收”到预警信息,从而能够及早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视具体情形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向公众讲清楚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信息报告要迅速准确、实事求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具体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总体预案要求,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多角度分析研究,评估事件的可控性和严重程度,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标准》确定级别,综合形成事件信息报告,在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1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
在做好信息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多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尽早控制事态。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省内跨行政区域时,由事发地上一级政府向相关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涉及外省区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事件中若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地区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对国(境)外产生影响,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时,在省外事、外宣、台港澳事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若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消息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保证在整个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以准确、全面、客观的舆论引导公众,从而稳定人心,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抗灾救灾。
总体预案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可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诸如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形式都可视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等负责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州(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信息发布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总体预案明确,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为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省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4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归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州(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紧密相关的其他省级行政部门为协作、参与部门,协助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这样,就形成了“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可以使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常态和非常态有机结合,从而减少运行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应急管理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总体预案强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急保障是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根本保证,包括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市场秩序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通信保障、设备保障、公共设施保障、社会动员保障、人员防护保障、科技支撑、法律保障和其他保障等。
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要追究责任
总体预案强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总体预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宣传培训为抓手普及应急知识
总体预案强调,各级政府宣传教育和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全社会范围内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各行各业的公众都了解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方法和报警方式,知晓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工作要因地制宜,灵活开展。高等院校要开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讲座,中小学校要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各类干部要增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学习培训内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向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常识。
将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网络和触角延伸进社区、农村牧区、企业、学校和家庭,广泛开展公共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这是构建和谐青海的根本要求,也是当前应急工作的迫切需要。
总体预案框架体系共分6个层次分别明确责任归属
总体预案根据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的责任主体,把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6个层次。主要包括:
(1)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全省各地区编制各类预案的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
(4)州(市、地)、县(区)应急预案。包括州(市、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各单位特点制定的相关方面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主要是针对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易发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总体预案明确规定,各地政府是处置发生在当地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履行配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企事业单位是其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大型活动主办单位也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防患于未然。
确定六大工作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理念
总体预案确定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六大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总体预案要求,全面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民众的识别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总体预案特别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做好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和技术准备,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人民群众就一定能够享受更加幸福的生活,我们的社会也一定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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