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2日,铁路太原客运段乘务员刘某与徐某值乘4483/4次旅客列车抵达天津。当日下午,刘某在天津铁路行车公寓413室休息时,徐某酒足饭饱后来到该室,邀请刘一起去逛街。因当时正在下雨,刘说:“天下雨出不去。”徐便上前拉拽刘,刘坚持不去。在同室董来凤的劝说下,徐离开了413室。十几分钟后,徐泽民再次来到413室,继续要求刘健陪他逛街,被刘拒绝,随即二人以扔枕头、推搡等方式打闹,后董来凤再次将徐劝走。
过了一会儿,徐又来到413室,见室内就刘一个人,再次要求刘陪他去逛街,刘认为徐喝多了,便说:“你别闹了,外边还下着雨呢,等雨停了我和你去。你坐一会我给你削个苹果吃。”刘打开水果刀正准备削苹果,徐在后面拽住她说:“你别削水果我不吃,你跟我去逛街。”刘说:“你别拽我,我手中有刀,别伤着你。”边说边用胳膊肘顶撞徐,使徐坐到床上。在刘转身欲拿水果时,徐突然抱住她的腰往怀里猛拽。刘站立不稳倒向其怀里,手中水果刀正巧扎入徐的左胸。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刘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刘健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和徐工作在同一班组,关系较好,经常开玩笑。刘削苹果的目的是为徐醒酒,是善意的,既没有伤害徐的动机,也没有伤害徐的主观故意。其次,从案情过程分析,似乎她预见到会有危险,但这种“预见”与刑法理论所规定的“预见”不同。她所讲的“别伤着你”的含义应是一般意义上的伤害,即轻微伤害,而非法理所讲的伤害。再次她对徐突然从背后搂抱其后腰的行为无法预料,更没有想到一把小小的水果刀会伤及人命。
综上,从主观上讲她没伤害他人的故意和动机,从行为上看也没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徐泽民的死亡应属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刘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泽民找刘健的目的是邀请她去逛街。由于被拒绝,因此他继续拉扯、打闹以达到目的,并不会因为刘手中有水果刀而停止。在这种情况下,打逗就有可能伤害别人,刘健对此应有所预见。其次,对于她所做出的预见,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伤害外,还应有更深层次的预见。因为水果刀毕竟也是把利器,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会造成一般性的伤害外,还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根据她的生活阅历以及当时的客观环境,她应当有所预见。再次,对于徐的邀请她并未彻底拒绝,而仅是劝说。从这一系列的行为看,她疏忽了徐处于酒后失态的状况,疏忽了徐继续纠缠的可能性,也就缺少了发生严重后果的预见。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刘健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5年12月13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健应当预见自己手持水果刀与酒后失态的徐泽民打逗时会造成伤害的后果,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健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且徐泽民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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