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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霍元甲的曾孙霍自正正式与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委托律师全权代理与电影《霍元甲》制片方的名誉权诉讼事宜。但是,据悉,最终是否真的会提起诉讼尚不能确定,律师将会先给电影的投资方、主创人员等发去律师函,阐明霍元甲后人的观点,与片方进行沟通,如果对方能够以霍家人认可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一个公正的说法,霍元甲的后人也将会以“高姿态”予以回应。
不满集中“灭门绝后”等情节
在昨天签订委托书的仪式上,霍自正再次表达了霍家人对影片《霍元甲》的不满,不满依然集中在影片对灭门绝后情节的虚构和霍元甲形象的塑造上。霍自正说,现在媒体采访他时都首先让他“验明正身”,这让他十分愤怒,这也足见《霍元甲》一片影响之大。影片中没有对先祖霍元甲正义助人、维护民族尊严等进行正面描写,连行侠仗义、除暴安良的行为都没有,而把霍元甲写成了一个好争第一、狂傲骄横的人,结果得罪他人,造成灭门绝后的悲惨下场,使霍元甲成了霍家的千古罪人,这种处理是对霍元甲的恶意中伤。霍自正说:“有句老话叫‘恨人不死’,这是对痛恨的人的咒骂,霍剧的制片人对霍家全判了‘死刑’……这是不能让人接受的。”霍自正介绍说,有详实的资料记载证实霍元甲是个深藏不露、很有涵养的人,而霍家家门兴旺,且都长寿,与影片描写大相径庭。霍自正认为,文学创作可以发挥虚构,但不能胡说八道、颠倒黑白,这是侵害名誉权的。“如果制片人为了个人的创意和目的,可以写成张元甲、李元甲,那样就可以不受制约,无人过问。但他把妇孺皆知的爱国武术家任意歪曲,混淆视听,既用他的威名赚了钱,还骂了街……我认为制片方有责任对以上影片所涉及的不实之处予以澄清。”霍自正这样说道。
是否诉讼取决电影片方态度
基于种种难以接受的虚构情节,霍自正委托本市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仲凯全权代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是,最终是否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杨仲凯介绍这将取决于电影片方的态度。杨仲凯说,他们将会先通过发律师函的途径与对方进行沟通,给对方考虑的时间。如果电影的投资方、主创人员等能够以被认可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霍家后人一个满意的答复,霍元甲的后人也将做出“高姿态”。但杨仲凯同时表示,他们也将会做好诉讼的相关准备。
李连杰是否会成被告待商榷
如果诉讼,谁是被告、在哪儿起诉、又会提出何种诉讼请求?这都是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杨仲凯介绍说,名誉权诉讼是因侵权行为造成侵害后果的侵权之诉,所以谁是侵权行为人,谁就将成为案件中的被告。电影的创作者、投资人、制作人,包括发行单位,这些人共同完成了侵权行为,所以他们将有可能共同成为案件的被告。至于李连杰是否会成为被告还有待商榷,因为据说李连杰是以其片酬进行投资,那么,李连杰就具有投资人和表演者的双重身份。对于诉讼地的选择,杨仲凯说,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可以成为诉讼管辖地,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侵权结果地可以是被害人所在地,所以诉讼可以在北京、上海等地打,也可以在天津立案,具体在哪里起诉还没有确定。对于热点问题———霍元甲的后人将提出何种诉讼请求,杨仲凯称,《民法通则》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及附带财产损失等,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如果电影在全球上映,那么就要在全球范围内消除影响,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具体诉请怎么提,要待诉讼时才能最终确定。
电影《霍元甲》的虚构超出限度了吗?
霍元甲后人与《霍元甲》片方的纠纷,引出了几个热点话题:以历史人物为背景的文艺作品是否要完全忠实于历史事实?创作、虚构的范围限度有多大?而一部影视作品又能否在大量虚构后以“本故事纯属虚构”来免责呢?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霍自正:不能超出“宽容”限度
霍元甲的曾孙霍自正表示了自己对文艺创作的认可,他还谈及上世纪80年代的香港电视连续剧《霍元甲》,对于其中所描写的霍元甲与赵倩男的婚外情、霍元甲的港派装扮等表示都能接受,因为他认为文艺作品是需要加工的,并且其中对霍家基本情况的交代也比较符合事实。但是对于正在热播的电影《霍元甲》,霍自正认为虚构得超出了限度,如果不是超出了霍家人能够“宽容”的限度,他也不会认为是侵权。律师:不能够违背基本真实
对于文艺作品创作虚构的“限度”问题,律师杨仲凯介绍说,目前法律和文化部门对文艺创作的“限度”都没有具体的尺度,规定是很原则性的,理念上的东西多。他认为,一般的文艺创作是可以天马行空地发挥想像力的,但是对于以真实历史人物为背景的文艺创作却是有限度的,应该尊重历史,不能够违背最基本的真实情况进行虚构。如霍元甲有父亲霍恩第、儿子霍东阁,父亲去世于霍元甲死后7年,儿子后将精武会发扬光大,这都是历史的真实,不能将这些内容说“没了”。名誉,是社会对某一个特定人的综合评价,如果电影把甲写成乙,就会使这个人的评价受影响。电影《霍元甲》把一个身怀绝技、温文尔雅、受人尊敬的爱国武术家写成了只争第一、好勇斗,以致招来灭门之祸的一介武夫,很显然影响了对霍元甲的综合评价,更伤害了活着的人的感情,这是超出限度的虚构。提及影片所注明的“本故事纯属虚构”,杨仲凯认为其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而侵犯他人权利的虚构是不能用一句声明来免责的。小说编辑:不能偏离太远
就文艺作品虚构的合理限度,记者采访了曾撰写长篇小说《霍元甲》的西青报社编辑晨曲。晨曲是霍家的邻居,对霍家情况十分熟悉,掌握了大量资料,曾亲自采访过霍元甲的一个弟子以及与霍元甲同去上海的人,最终完成了发行量70万册的著述《霍元甲》。晨曲介绍说,他认为在霍元甲身上最耀眼的就是爱国精神,无论何种的发挥虚构都应着力表现这一点。虽然文艺创作没有具体的尺度而言,可以虚构细节,但写真实存在的人物一定要遵循历史真实、符合道德观念和有关本人重大方面的事实,不能偏离太远。电影《霍元甲》着力突出了武打场面和与盲女月慈的情感,而将霍元甲这个人物至关重要的爱国精神轻描淡写,偏离人物太远。编剧:艺术加工并无不妥
而《霍元甲》的编剧王斌给出的说法是,《霍元甲》的艺术加工并无不妥,因为作品毕竟不是人物纪录片,而“灭门之灾”的情节只是为了突出霍元甲由普通武夫转变为爱国武术家而设计的,误解可能是因为不了解影视创作的规律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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