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王若钟):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消除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隐患,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应有的保障,经天津市政府批准,从3月1日开始将在津蓟高速公路试行计重收费。
试行计重收费是治超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现有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长期以来,我国收费公路一直以车辆核定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通行费。但由于收费方式没有与车辆实际重量挂钩,客观上形成车辆“超的越多,赚的越多”的经济利益驱动,刺激了车辆的严重超限超载。自2003年以来,江苏、安徽、河南、山东、青海、四川等省市先后在收费公路上开展计重收费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此,200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下发的《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要求“实施和规范计重收费,结合部分地方计重收费试点工作,以华东区域为重点,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工作,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但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货运车辆,可采取加重收取通行费的方式,切断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的经济链条”。天津市政府《批转市治超办关于2005治超工作安排意见》提出在津蓟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进行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的试点工作”。目前云南、江西、浙江、重庆、山西、湖南、河北等省市正在做试行计重收费的准备工作。本市对试行计重收费工作采取渐进试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先在津蓟高速公路试行取得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进。
本市津蓟高速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方式是:货车以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实地测量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车辆认定质量标准,对不超过认定质量标准的车辆随着车货总质量的增加,收费标准由每吨公里0.10元逐步递减至每吨公里0.04元;对超过认定质量标准的车辆,根据其超过认定质量标准的不同幅度加重收取通行费。客车仍按现行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试行计重收费工作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有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从而进一步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
津蓟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1、客车仍执行现有车辆分型收费标准。
2、货运机动车辆收费标准
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
根据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小于14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标准计费;
14吨至25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
25吨至50吨的车辆按照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费;
50吨以上车辆按照0.04元/吨公里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
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如下:两轴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7吨;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5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认定质量15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20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5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30吨。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如下: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照规定的计重收费费率收取,但计重收费费率低于0.05元/吨公里的,按照0.05元吨/公里收取;超认定质量30%至50%以内的部分,按照0.1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的部分,按照0.1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80%至100%以内的部分,按照0.2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超认定质量100%以上的部分,按照0.4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
1、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х吨公里费率х车辆行驶里程。
2、超限收费额应为:超认定质量部分х超限收费标准х车辆行驶里程。
3、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加超限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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