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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13”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使得警察执法安全这一话题重新出现在世人的面前,再次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市民的关注。就此问题,本报记者走访了本市交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就暴力抗法原因、交警如何自我防护、抗法者心态等问题进行了采访。
记者从本市交管部门了解到,近年来,交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据分析,其中由于驾驶员不了解法律、文化素质较低而出现的暴力抗法的事件占的比例最高。就此情况,交管部门向本报提供了导致交警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几种可能性。 袭警事件类型1:酒后驾车逃避处罚
虽然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加大了处罚力度,本市交管部门也针对这一情况设立了不定期的夜检行动,但至今仍有不少司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而在此过程中,司机暴力袭击交警的案件频发。据了解,司机酒后发生暴力抗法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类是司机虽然饮酒,但意识清醒,为了逃避处罚故意装醉,另一类则是司机醉酒后神志不清。
2005年6月,公交某路汽车行至南京路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下车解决时,公交车上突然跳下一男子,满嘴酒气地将司机拽到一边吼道:“不管发生什么事故,你得退我车钱。”不久,交警赶来处理完事故后,示意司机将车开走。该男子便躺到公交车前阻止车离开,导致交通堵塞。之后,该男子大肆推搡、追打交警。经查,该男子姓龙,当晚被依法刑拘。 袭警事件类型2:女司机袭警时有发生
在司机袭警案件中,女性司机也占了相当的比例。为了逃避处罚,有的女司机对交警百般刁难后无计可施,便使出了最后的招数,与交警撕扯或找来帮手,试图以暴力解决问题。
2005年1月的一天下午2时10分,交警西青支队交通事故办案的交警,在西青区芥园西道地道附近处理交通事故。无证驾驶的肇事女子刘某开着没有牌照的川野三轮摩托车撞伤行人。事发后,刘某打电话召来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交警勘查完现场,清障车欲将肇事车辆拖运至停车场时,该男子阻止拖车,并用手指着交警大骂。后来,他趁交警不备,挥起右拳向其左面部猛击数下,后被现场目击群众上前将该男子拦住。该男子不依不饶地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向交警砸去。幸被手疾眼快的目击群众拦住,才没伤到交警。公安西青分局属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见该男子还在大骂交警,遂将其刑拘。 袭警事件类型3:没文化不懂法成借口
在暴力袭警的案例中,不乏因司机文化素质较低与交警发生争执的情况。这类司机对法律规定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以自己的理解曲解法律,进而以此与交警胡搅蛮缠,一旦理屈词穷就翻脸。此类抗法类型的比例仅次于酒后驾车。
2005年5月26日晚7:30,出租公司司机郑某驾驶夏利出租汽车,在津塘公路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勘查后,郑某拒不在事故现场勘查图上签字,并多次电话报警。随后,郑某打电话将妻子和孩子叫到现场,阻挠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郑某夫妇坚持不让交警撤离现场,造成道路交通混乱。
至次日凌晨6时,交警再次规劝郑某撤离事故现场时,郑某竟突然抓住交警李金良的左臂猛咬,并抄起砖头猛击交警,致其两臂受伤和左耳膜穿孔,警服、警号、领带等被撕坏。郑某夫妇的暴力行为也致使其他两名交警受伤。 袭警事件类型4:驾盗抢车因心虚疯奔
在去年交警受伤的案例中,有多起案件是因为肇事者驾驶盗抢车或证件不齐全,心虚冲岗,逃避交警执法检查所致。
2005年8月,交警发现沿福安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安路交口的号牌为津E127**的黄色华利小客车牌照异常,遂拦车检查。例行检查中,该车驾驶人出示了驾驶证,称没有携带行驶证。交警观察发现此车有盗抢嫌疑,便请示交管局指挥中心增派交警支援。驾驶人王某突然从交警手中夺过驾驶证沿兴安路逃跑。交警紧追出数十米后猛扑上去将逃跑的驾驶人王某紧紧抱住,王某边挣扎边将驾驶证撕碎,企图毁灭证据,搏斗中致交警双手多处抓伤。经查,号牌为津E127**的黄色华利小客车牌照为伪造,该车没有发动机号码,只有车辆识别代码,确认此车为盗抢车辆。审理查明,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他交代该车是从车贩子手中购买的无档案车。 袭警事件类型5:为逃避处罚闯岗酿惨剧
遇到交警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时,司机的第一反应都是紧张、恐惧。这其中就有人采取了闯岗逃避的方法。他们这种做法的本意只是在于“逃跑就好”,丝毫没有考虑身边交警的人身安全。因此,在司机逃跑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交警受伤的情况。此种类型最典型的案例即是2004年本市静海交警张凤海在执法中被碾轧致死的事故。
2004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天津公安局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民警张凤海在工作中依法检查司机艾传伟驾驶的一辆严重超载车。张凤海在车下索要艾传伟的证件不得,登上汽车驾驶室旁的脚踏板继续催要。艾传伟非但不给,反而突然发动汽车,载身体悬于车外的张凤海加速逃跑。程治宪驾驶警车追赶,艾传伟疯狂逃窜。当车驶出6公里,开至津文公路9公里处时,张凤海从疾速行驶的车上坠落,遭碾轧后当场牺牲。 袭警事件类型6:新手上路见交警就憷
造成交警受伤的案例中,也不排除肇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性,但因驾驶技术不高,车速快、采取措施不力等原因,撞伤或擦伤交警的情况。此类情况在致使交警受伤的案例中为数不多。
交警被打,原因何在?
就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屡次遇到抗法问题,记者采访了本市心理学家曹女士。曹女士讲,从人面对突发情况的最初心理反应上讲,如果突发情况是不利于个体的,个体的第一反应都是紧张和焦虑,进而产生了逃避的想法。此后,个体的各种行为和言语都是为了“逃避”而做。一旦个体的所有努力都不能达到“逃避”的目的,个体就变得更加紧张和焦虑,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个体的思维变得混乱,无法正常进行判断,更加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在这些多种刺激共同作用下,心理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的个体就会出现情绪爆发的现象,这种现象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行为上的暴力。由此,也就不难解释司机暴力抗法的行为了。
曹女士称,如今,城市车辆的大幅增加和城市道路容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交通违法行为迅速增加,而交警在严格执法过程中,势必引发各种矛盾,这就导致了冲突的增多。与此同时,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处罚的额度大幅上升,也引起了一些驾驶员的心理抵抗。在执法过程中,有些司机对民警纠缠不休,有些酒后驾车或是素质较低的司机还对交警拳脚相加。
交警需自我保护注意执法重方式
就此问题,曹女士表示,交警与违法司机进行接触的方式也是有技巧性可言的,通俗地说,也就是“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违法司机对自己即将面临的处罚心生恐惧,他们多数会挑剔交警处理问题时的态度,以此为导火索,百般挑剔。如果此时交警不及时调整应对方法的话,执法过程中极有可能引起违法司机的抵触情绪,进而产生暴力抗法事件。交警应该针对违法司机个人的特点“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让违法司机顺利地接受自己的违法事实,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
曹女士强调,对于目前袭警局面,交警必须立即形成应对措施:一方面文明执法,不使用歧视和命令性语言;一方面学习防护术,站在车身哪个位置,即能控制住违章车,又不被车拖,这些都需要仔细研究。减少交警被打、被伤害事件,归根结底在于始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保护交警的人身安全,创造一个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环境。同时,对交警而言,文明执法、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司机判几年交警伤情“说了算”
本报连续独家报道的“津BT6617夏利轿车司机拖带交警致伤案”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目前,疑犯被抓获归案。针对该司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河西区法院研究室主任马军。
马军曾多年担任刑庭庭长,是一名资深法官。他认为,此案中,该司机至少已涉嫌妨害依法执行公务罪,还要看在此案中受伤民警的伤情鉴定结果,决定该司机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情鉴定结果分几种,包括轻微伤、轻微伤(偏重)、轻伤、轻伤(偏重)、重伤等级别。一般情况下,如果致人轻伤,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如果民警习强在此案中所受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或更重,涉案司机就可能会多一个罪名,即故意伤害罪。那么,两罪并罚,他将面临更长的刑期。
马军说,本来如果肇事司机自首的话,还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他失去了机会。据报道,疑犯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5年,去年9月刚刚释放。那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而累犯是从重处罚的法定理由。所以,张某不但没有为自己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还多了一个从重处罚的理由。
至于量刑,马军说,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在3年以下,故意伤害视伤情有所区别,其中致人轻伤以下伤害者,法定刑在3年以下,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将面临3年到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还有可能适用死刑,但从此案分析,应该不会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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