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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办法》规定,如果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宣判、毁坏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单数
《办法》新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个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必须公开唱票计票
《办法》规定,选票由选民单独填写。因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各项正式候选人之外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志。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现场开启,公开唱票、计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正式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威胁村民而当选当选无效
《办法》规定,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如果在选举过程中,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处理。如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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