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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名大学生毕业后却拒绝偿还助学贷款,发放贷款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庄支行将其告上法庭,追索助学贷款。昨天,此案正式被朝阳法院受理。
高某等21人原分别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和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的学生,均来自安徽、内蒙古两省区的农村,现已毕业且不知去向。
八里庄支行诉称,其于2002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与高某等21人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向家庭经济存在困难的21人发放了信用贷款,贷款本金为6000元至12000元不等,期限分别为10个月到19个月不等,用于支付学费及生活费。合同约定,高某等人在校学习期间不承担利息,自毕业后开始支付贷款利息。当21名大学生毕业后,却没有一人按合同规定的偿还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金额共计达21万多元。八里庄支行为此要求法院判决21名大学毕业生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目前,此案正在审理。
2005年7月,北京银行右安门支行将27岁的大学毕业生魏某告到宣武法院,追要拖欠的助学贷款5000多元。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国家助学贷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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