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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院长利用购买医疗仪器收受贿赂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经查,刘某于2002年6月8日被宁国市卫生局任命为宁国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2003年7月3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药品经销商谢某一直结算不到该院欠其的购药款,被告人刘某在同意结算医院所欠购药款后,收受了谢给付的4000元。
2004年2月,宁国市第二人民医院计划购买一台彩色B超机。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曹某(另案处理)得知此信息后,即来到宁国与被告人刘某联系,并提出如果该院同意购买其经销的彩色B超机,其付给被告人刘某10万元的回扣费,被告人刘某表示同意。同年4月10日,在该院支付彩色B超机的首付款后,曹某支付给被告人刘某30000元的回扣费。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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