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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周女士对此表示十分后悔,自称是一时冲动作出此荒唐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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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车被自行车刮花,车主周某竟将对方主动赔偿的30元人民币当场撕得粉碎(信息时报2月25日、26日曾作过报道)。周某因此为她故意撕毁人民币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越秀警方昨日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9000元的处理。
2月24日下午,廖某骑着自行车在西华路金平广场对面路段,为避让一行人与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小轿车相碰,自行车刮花了小汽车,小汽车车主周某马上下车,要骑车人廖某赔偿,廖某掏出30元人民币给周某,但周某接过钱后竟当场把钱撕成碎片,现场群众纷纷指责周某,并打电话向110报警。交警到场后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根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对该简易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而周某因故意毁损人民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被越秀警方作出警告并罚款9000元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人民币、不爱护人民币,是缺乏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的表现。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已被纳入法制保护范畴,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爱护人民币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故意损毁人民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受到法律处罚。
时报记者对话车主——“撕完钱后我就后悔了”
昨日,记者在越秀区东风街派出所见到了小车车主周女士。在谈到撕钱事件时,周女士在记者面前两次落下了眼泪。她对记者说,当时真是气晕了,才拿钱撒气;她还说,其实自己也不是有钱人,能理解30块钱对低收入者的不易……
记者:周女士能回忆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周女士:当时我和同事在西华路上开车,旁边是一个骑着单车的女子。单车上有两桶潲水,中间横杆上也有东西,她骑的时候可能重心不稳,摆来摆去,最后整个单车压在了我的车上,刮了很长一道痕迹。我把车停在路边,下车叫她赔。
但之后发生的事情,都和那个女子没多大关系,我和她说话总共不到5句。
记者:还不到5句?那是什么样的情况下,导致你把钱给撕了?
周女士:我让她赔200元,她说没那么多钱,接着从口袋里掏出了30块零6毛钱给我。这时周围有很多围观市民,有人说,“人家没钱,赔什么啊,大不了赔两桶潲水给你吧”。我一听很生气,和围观的人吵了起来。接着又有人说,“反正你车都开在一旁了,没有第一现场了,谁对谁错,交警来了也看不出来,别赔”……总之很多这样的风凉话。更让我生气的是,有人很轻蔑地说,“拿30块钱,够了,赶紧走吧”。我一听,就把钱接过来,撕了。我当时真是气晕了……(掉眼泪)
记者:在你正要撕钱的那一刻,你有没有想过,这30块零6毛钱可能是这个运潲水的人辛苦一天的收入?
周女士:钱撕完之后我就后悔了。我知道撕人民币是违法的。同时,我也反应过来,任何人赚钱都不容易。我也不是有钱之人,我的车也是一般的车,用来跑业务的。我的亲戚朋友,也有下岗了的,他们生活也不容易,我现在不想去追究对方赔多少钱……(掉眼泪)但是在我撕钱的那一刻没想那么多,更没有蔑视穷人的想法。
我就是很生气,然后一时冲动,就把钱给撕了。我今天对我撕毁人民币的事情做了检讨,对于给我的处理,我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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