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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我国第一部《公证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该法自去年8月28日通过以来,就备受关注,这部法律跟百姓生活有什么直接关联?昨天,记者专程走访了天津市公证处主任刘钊。
刘钊说,除了公证监督管理等内容外,和老百姓直接关联的,可以归纳为两大权利和两大义务。
两大权利:公证消费保障权主张过错赔偿权
刘钊把老百姓办公证称为“公证法律服务消费”。《公证法》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包括合同、继承、委托、财产分割、招标、拍卖等等,其中有些项目是公证机构专属的,比如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保全、保管遗嘱、提存等。如果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只要手续齐全、材料内容真实,公证处就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公证消费保障权。
至于过错赔偿权,《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其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公证法》将公证双方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两大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承担过错责任追偿
当事人的义务是与公证机构的权利相对应的,在此,刘钊从公证机构的权利角度进行阐述,包括调查取证权和过错责任的追偿权。《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进行核实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予以协助”。以前,这类规定仅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安全局、公安局,现在也涉及了公证机构,这是对我国司法查证主体进一步完善的结果。
《公证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过错,要承担错证的法律责任。假如这种过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最终承担这种赔偿法律责任的应该是当事人。这也就意味着,公证处具备了赔偿以后向当事人追偿的权利。刘钊说,《公证法》同时新增加了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需追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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