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重型车突然爆胎,伤及旁边的一辆小客车及司机。小客车司机随即提起赔偿诉讼,将重型车司机、车主以及车辆所挂靠的运输场一同告上法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意外是重型车司机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故车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作出由车主赔偿原告损失的一审判决。
2005年7月14日15:30左右,在卫津路与新兴路交口处,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突然间发出“砰”地一声巨响,右后轮爆胎了。此时,一辆小客车恰好同向行驶至此,左侧后视镜顿时被击碎,后视镜碎片又致使小客车司机田某受伤。同年9月,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南开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发后,田某到指定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颅外伤后头疼胀、左面麻木、左颞头皮肿胀,左侧颈部皮肤擦伤,深及皮下组织,治疗花费了数千元。田某随后将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司机冯某、车辆所有人张某以及该重型作业车挂靠的汽车运输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估价费、车辆损失费及误工费等。
法庭上,被告冯某和张某认为原告要求过高,且无证据证实。而汽车运输场则辩称,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张某,运输场只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不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冯某和张某共同承担。
法院查明,被告张某和冯某系雇用关系,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为张某,上述事故是冯某在为张某工作期间所发生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冯某所驾驶车辆爆胎,致使原告受伤与车辆损坏,对此意外事故被告冯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但该事故是被告冯某为被告张某履行职务期间所发生的,故因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车辆所有人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核准原告各项损失的基础上,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