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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为理顺燃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煤制气销售价格。
考虑到燃气购进成本增加、用户用气数量和用气性质等因素,对燃气的销售价格做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天然气每立方米平均提价水平不超过0.20元,调整后的价格每立方米为2.00元—2.40元;煤制气每立方米平均提价水平不超过0.10元,调整后的价格每立方米为0.98元—1.20元。
具体收费办法是,从2006年4月1日起对用气户按抄表气量和调后价格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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