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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天津委员梁燕君向大会建议: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梁燕君委员在建议中说,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好处”,以获得交易机会的不正当行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已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社会危害很大。为此建议:制定《反商业贿赂法》,明确商业贿赂的形式和行为,确定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规定单位行贿、单位介绍贿赂等都属于商业受贿的范畴。加大经济处罚额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应承担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针对商业贿赂存在案情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采取强制措施难的特点,纪检、公安、司法等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建立沟通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执法监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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