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天津市多家基层法院系统的民事审判庭了解到,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女性维权呈现出新的格局,除了家庭暴力、增加抚育费、离婚财产分割等类型的问题外,法院受理的女性维权案例中涌现出了生育权、美容安全等新型热点问题。在“三八”节之际,每日说法将这些热点集中推出,并配以典型案例和专家的点评,以期对广大女性朋友有所提醒和帮助。
法律作为维权的唯一依据,首先强调的就是证据
热点一:家庭暴力维权取证难
|
|
法律作为维权的唯一依据,首先强调的就是证据
|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去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据统计,本市法院受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以家庭暴力为离婚理由并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达到30%左右,而这其中最后真正获得赔偿的不到10%。法官指出,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并给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能否胜诉,关键是有效证据的提取和保留,如果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家庭暴力的证据不被法院采信,那么必然导致败诉的结果。
案例:林染是一个事业有成的女性,在一家企业当工会主席,丈夫肖远把一家文化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他们的女儿肖肖在一所重点高中读书,成绩优异。这本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可前不久林染出人意料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丈夫经常在酒后对她进行殴打,事发当日将其打成轻微伤为名,要求与其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庭审中肖远辩称从未殴打过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林染的申请调取了当日公安机关对肖肖的询问笔录及林染的法医学损伤鉴定书。女儿的一句“爸爸经常殴打妈妈”让肖远再也无法否认殴打妻子的事实,当庭表示女儿的询问笔录与实际情况“总体差不多”。法院经审理准予二人离婚,同时由于被告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中有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款2万元。
点评:主审法官指出,由于家庭暴力私密性的特点,除了子女或父母外,一般都缺少目击证人。而直系亲属出于种种考虑大多不会出证,即便出证也大多得不到法院的采信。本案中如果肖远对女儿的证言予以否认,林染没有及时报警验伤,那么林染就不可能胜诉。据统计,本市法院受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以家庭暴力为离婚理由并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达到30%左右,而这其中最后真正获得赔偿的不到10%。法官指出,能否胜诉的关键在于家庭暴力证据的提取和保留。因此,受害人第一时间报案及时做出伤情鉴定是首要环节,此外,受害人还要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及时向居委会、单位或是妇联反映情况。劝说不成的情况下,这些资料也能成为佐证。
热点二:向父亲追讨孩子抚养费
|
|
因子女抚育引发纠纷增加,体现了妇女法律意识的增强
|
因子女抚育引发纠纷增加,体现了妇女法律意识的增强
因夫妻间的相互扶养和对子女的抚育引发的纠纷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焦点。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法院受理的大量抚养纠纷案中,其中很多是因父亲不履行义务而被子女告到法院的。身为父亲不支付抚育费,除了是由于个人经济状况拮据或因再婚另有子女造成经济比较困难外,还有一种是男女双方因离婚造成的彼此怨恨导致的。一方以拖延抚养费来发泄怨恨心理,而不是理性地为孩子的成长着想,他们之间的争斗对孩子的伤害最大。离婚改变了两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却不能改变。这类案件的增多体现了妇女法律意识的增强。
案例:军军的父母在他六岁时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军军由母亲抚养,军军的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十年后的今天,已经读高中的军军教育费、生活费等方面的经济支出不断加大,军军的母亲感到力不从心,军军于是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军军的父亲在法庭上辩称,其同意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但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收入每月只能给付军军抚养费300元。庭审中,双方未能就抚养费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的具体给付数额酌情确定为每月800元。
点评:从事多年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的王新法官指出,大部分增加抚养费案件的起因都是由于当初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不能满足当下的需要。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离婚当时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经济情况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经济上又有此能力,那么就应根据新的情况,满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一般为,子女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子女提出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适当,要求合理,对方有给付能力的;具备上述条件,可以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
热点三:美容安全谁来保障
|
|
面对充满诱惑力的美容广告,一定要用冷静清醒的头脑去对待
|
面对充满诱惑力的美容广告,一定要用冷静清醒的头脑去对待
在美容成为时尚的今天,盲目美容带来的后患也日益暴露。由于女性自身对整容手术缺乏足够的了解,加之整容市场有待规范,为美打官司的女性越来越多,美容纠纷成为女性维权的一个热点。大多数女性朋友都是看了广告才心动的,因此,专家提醒女性朋友做整形美容手术一定要选择正规医院,做整形美容手术的机构必须拥有进行医疗美容项目的资格。同时,从业的医师必须要有医疗美容的执业资格。在美容消费前一定要签订相关协议,与院方就由谁实施手术、手术风险性及术后效果如何等关键问题进行约定,此外,还要留好相关票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呈交法庭。
案例:黄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一家美容医疗诊所做的“去脂减肥”广告后,去那里做了腹部及腿部的手术。谁知,在手术台上,黄女士就出现疼痛、浑身麻木的症状,甚至一度呼吸暂停。术后半年多创面仍然高低不平。黄女士后来了解到,给她做吸脂手术的医师是麻醉师,不具备主诊资格,在与院方多次协调不能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令美容院赔偿黄女士3万元。
点评:业内人士指出,与消协每年接到的大量美容投诉相比,美容纠纷最后选择打官司的只占很小的比例,更多的人选择了与医院“私了”。因为对于美容医院来说,一旦诉至法院,极易引起媒体关注,从而影响医院声誉;而对于个人,也不愿意将手术的事公之于众,所以在分歧不太严重的时候,双方都会接受“私了”。而导致双方诉诸法律的主要分歧还是赔偿数额。其实“私了”并非一了百了。对消费者来说,如何保护自己得到有效赔偿,关键在于协议书的内容。如果协议书中列举了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并且医院一次性把钱付清,即便后来发生新的问题,法院也很难否决协议。但如果选择诉讼解决,即使判决生效,只要出现新的情况,都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追加赔偿数额。
热点四:限制女职工生育是违法
生育权得不到保护,也是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一种表现形式
生育期是女性朋友职业生涯中不可避免的阶段,然而如今,很多知识女性在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下不得不放弃生育的权利。让很多女性望而却步的并不是生育本身,而是生育与事业在时间上无法调和的矛盾。劳动权益的保护越来越成为女性维权的重点,个别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甚至要求几年不能结婚、几年不准生育等,让女性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新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作为妇女的基本权益补充进来。
案例:今年毕业的大学生王琳在一次人才交流会上,对一家公司的财会职位很感兴趣。然而负责人却在面试时向她提出,必须五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对方还提出将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一份协议,王琳因为求职心切最后还是答应了这个要求。公司方面对此的解释是,公司原来录用了一名女会计,可不到一年她就怀孕了,给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这次提出这样的招聘条件也实属无奈。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因为考虑到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会增加单位的成本支出。
点评:专家指出,女性朋友如果遇到这种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那么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补充了新的内容:包括:第一,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这类行为今后将视为非法。第二,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不能擅自提前女性退休年龄,或者降低女性退休待遇。由于目前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不同性质的单位执行不同的退休制度,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退休规定了一个非歧视原则,但没有涉及退休年龄等具体问题。专家指出,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不应该将妇女生育期间的损失全部由企业来承担,国家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应该对因生育和哺乳导致误工的女性进行社会化补偿,比如建立生育保险等,这样就可以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
热点五:离婚财产分割讲究“过错赔偿”
|
|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今女性朋友对于《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应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尤其是保护无过错方等原则有了更细致的认识。
案例:方先生是本市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他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将近十年。后来陈女士发现丈夫与其同事同居,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同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经审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此外,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对陈女士均给予了照顾。
点评:主审法官指出,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注意:1、该离婚损害请求权只能向实施侵犯配偶权行为的过错方提出。2、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过错而导致离婚为前提。3、“无过错方”应为严格意义上的绝对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